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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等五部門要求不斷完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生態環境部聯合國健康與福利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中央軍委后勤保障司發布《關于加快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短板提升污染治理能力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當地生態環境、衛生等部門應當將醫療機構污水處理納入當地水污染防治總體工作。
近年來,我國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不斷完善,為防治水污染和疾病傳播做出了重要貢獻。但與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要求相比,仍存在污水處理設施不完善、設施運維管理不完善、醫療機構污水排放執法監管不到位等問題。
通知要求完善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設施。按照“誰污染誰付費”的原則,傳染病醫療機構和床位2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有關規定,科學確定污水處理設施的規模和工藝,確保出水達到排放標準。20張床位以下醫療機構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后才能排放。如果污水處理設施配置不規范,現有處理設施能力不足,應結合醫院發展規劃合理確定新建或擴建規模。【/br/】《通知》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取得污染許可證,或者填寫污染登記表,落實各項有明確記錄的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污染許可證和相關標準的規定,依法進行自我監測。屬于重點污染機構的,應當依法設置自動監測設備,鼓勵有條件的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相銜接的非重點污染機構設置自動監測設備,并與當地生態環境部門相銜接。醫療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對設施進行運行、維護和監測。【/br/】通知規定,各地生態環境和衛生部門要充分依托現有監管平臺,對醫療機構污水處理處置情況進行檢查,開展聯合監管執法,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實現醫療機構污水收集、處理、排放全鏈條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