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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關于印發《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辦法》自201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根據《辦法》規定,風險等級的確定采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風險分值為60分,即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辦法》明確: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其中,影響風險等級劃分的靜態因素包括生產經營食品類別、經營規模、消費對象等,動態因素則包括生產經營條件保持、生產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運行等。
該《辦法》還規定,每年只需要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一次風險等級評定,下一年度的等級將根據上一年度風險等級以及《辦法》規定的條件相應進行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強調,對食品生產企業動態風險因素進行評價應當考慮企業資質、進貨查驗、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情況。
對于特殊食品,還應當考慮產品配方注冊、質量管理體系運行等情況;保健食品還應考慮委托加工等情況;食品添加劑還應當考慮生產原料和工藝符合產品標準規定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