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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2/]中國消費者報重慶【/s2/】(記者【/s2/】】劉文新【/s2/】)重慶患者王登全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傷,多處骨折。前往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以下簡稱重慶四院)治療,植入鋼板復位固定。沒想到,鋼板兩次斷裂,遭受多次操作。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判決重慶市第四醫院承擔50%責任,賠償王登權經濟損失199833.16元。
【/h/】2012年12月6日,王登全因交通事故受重傷,被送往重慶市第四醫院救治。當日,行剖腹探查術;12月24日行多發性右肋骨骨折、左股骨下段骨折、左髕骨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2013年1月6日行左下肢靜脈濾器植入術,2月27日出院。左下肢禁止負重,避免外傷;骨折愈合后,醫院進行了內固定和取出手術。
【/h/】出院后不久,王登權于3月7日被迫前往重慶市第四醫院住院治療,3月11日接受了取出左股骨內固定、切開復位鎖定鋼板、螺釘內固定、取出髂骨移植的手術。
【/h/他于12月2日出院。王登權因為體內鋼板斷裂,一共住院1000天。
【/h/】王登權訴重慶市第四醫院至渝中區人民法院,請求判決重慶市第四醫院承擔80%的責任,并賠償其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共計271,076.83元。
渝中區人民法院委托重慶市法醫學會司法鑒定所對重慶市第四醫院的診療行為進行鑒定。根據鑒定所2016年1月20日出具的鑒定意見,王登權的損傷后果為鋼板斷裂、骨折延遲愈合,影響骨折愈合的因素有年齡、健康狀況、骨折類型、骨折部位血供、軟組織損傷程度、固定石膏等。鋼板骨折不愈合的影響因素多而復雜,是主要因素,難以確定。全面認識到,醫生的過錯行為和患者的創傷是造成患者損害的共同因素。最終鑒定結論為:重慶市第四醫院在對王登權的醫療救治中存在錯誤。其過錯行為和創傷是共同因素,導致患者的損害后果。
【/h/】基于此,渝中區人民法院認定,王登權鋼板骨折、骨折延遲愈合造成的損害,重慶市第四醫院應承擔50%的責任。渝中區人民法院確認,本案應納入賠償范圍的項目及金額為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共計399,666.32元。,重慶市第四人民醫院承擔50%的賠償責任,即賠償199,833.16元。
【/h/】王登權不服一審判決,于2016年9月22日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變更重慶市第四醫院依法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