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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公安局消息,寧夏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因隱瞞接觸史被警方刑事拘留。牛某某,男,42歲,10月29日確診為新冠肺炎肺炎。在流量調度追溯工作中,故意隱瞞個人行為,與人員保持密切聯系,嚴重影響流量調度追溯工作。經過公安機關深入調查和反復工作,牛某某說明了事實,相關信息已推送至疫情防控部門。牛某某的行為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目前,銀川市公安局金鳳區分局已對犯罪嫌疑人牛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新冠肺炎患者故意隱瞞病情或者謊報生活史,如果病毒進一步傳播,給公眾生命健康帶來危險,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現行法律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直接導致他人病后重傷、死亡,或者直接導致大量密切接觸者(特別是醫務人員)被隔離觀察,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隱瞞病情不如實報告,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條件很多,但都很明確。
比如在疫情防控過程中,知道自己有不明原因的發熱、咳嗽、乏力等癥狀,與其他確診病例有密切接觸史,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觸史;在社區(村委會)、疾控中心等工作人員調查詢問時,或在醫生的詢問下,上述癥狀或自身的居住史、接觸史等均未得到如實解釋,進而被診斷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未接受隔離治療或自行采取有效隔離措施,擅自進入或離開人員密集場所,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與他人密切接觸,上述行為屬于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該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