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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月28日,國家衛生健康委關于印發《人體捐獻器官獲取和分配管理規定》的通知明確指出,人體器官捐獻組織應當在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見證下獲取捐獻器官,不得在醫療機構外實施器官捐獻手術。
數據顯示,截至2013年8月9日,累計捐獻病例1006例,捐獻大型器官2742個。公民死亡后,捐獻器官占總器官來源的比例從三年前的幾乎為零上升到目前的23%左右(其中肝臟來源占25.5%)。
根據條例,OPO是指由外科醫生、神經外科醫生、重癥監護醫生和護士以及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等組成的醫療專業組織或機構。,依托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并從事公民死亡后人體器官的采集、修復、保養、保存和運輸。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對捐贈器官的獲取和分配進行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人體捐獻器官獲取和分配的監督管理。醫療機構應加強對OPO的日常管理,確保其規范運行。
關于捐贈器官的分配,《條例》指出,必須通過器官分配系統進行分配,以確保捐贈器官的可追溯性。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器官分配系統外分配捐獻的器官,不得干擾、阻礙器官分配。
【/h/】規定了器官分配的原則,移植醫院應將醫院的所有服務員的相關信息記錄到器官分配系統中,建立等候名單,并按要求及時更新。醫療機構分配捐贈器官必須使用中國人體器官分配共享計算機系統。評估后,醫療機構應當登記并說明拒絕的理由和拒絕后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