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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消息稱,正在就《市場監管總局關于保健食品標簽管理有關規定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其中,新規要求在保健食品標簽上設置特別提醒區和特別提醒,明確表明保健食品不具有防病治病功能。這種產品不能代替藥物。
【/h/】市場監管總局指出,為規范保健食品標簽的監督管理,使消費者更容易區分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藥品的區別,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保健食品的標簽內容應當與保健食品注冊證或者備案證載明的相應內容一致。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保健食品標簽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安全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明確要求在保健食品標簽上設置特別提醒區和特別提醒。特別提醒區應位于最小銷售包裝(集裝箱)的主展示布局,其面積不應小于其面積的30%。特別提醒區的文字和特別提醒區的背景要有明顯的色差。特別提醒應加粗打印,包括以下內容:保健食品不具有防病治病功能。這種產品不能代替藥物。
在保健食品標簽上設置投訴服務電話信息區,標注投訴服務電話、服務期限等信息。投訴電話的字體不應小于& ldquo保健功能& rdquo的字體大小。或者同一保健食品的注冊投訴服務電話號碼應當唯一。保健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在承諾的服務期限內答復和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并記錄保存相關服務信息至少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