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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寶安法院對鐘文廣等10人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件作出一審判決,鐘文廣等人被判處1年10個月至10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鐘文廣等10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提出上訴。
銷售病死豬肉25萬余斤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6月,被告人鐘文廣開始在光明新區木墩舊村制售私宰病、死豬肉,并有償為他人屠宰病、死豬提供場地。被告人陳舉清、鐘宏銓、陳瑞玉相繼加入鐘文廣經營的屠宰場從事上述非法活動。鐘文廣、鐘宏銓使用亞硝酸鹽等工業原料對病、死豬肉予以涂抹或浸泡。自2010年以來,鐘文廣銷售病、死豬肉(含爛油、豬皮等)25萬余斤,金額達人民幣74萬余元。去年2月至今年2月間,被告人鐘培棟、莫秀喜、楊守生、黃俊坑、莫志營、鐘培國各自獨立開展收購病、死豬后轉賣牟利,或者宰殺加工后出售。
今年4月17日,公安機關將被告人鐘文廣等10人抓獲歸案,現場查獲病、死豬肉900公斤及收據、賬本、運輸車輛等物品一批。同月19日,公安機關又在現場提取到甲醛、亞硝酸鹽、硝酸鈉、工業用鹽等。經鑒定,涉案病、死豬肉大腸菌群超標,含有口蹄疫病毒、圓環病毒、高致病性藍耳病病毒,還含有甲醛、亞硝酸鈉、硝酸鹽等成分。
將3名執法員“拉下水”
法院還查明,被告人鐘文廣為逃避相關職能部門的檢查監督,于2010年9月至今年4月間,先后分別向時任光明街道城管辦(執法隊)綜合執法南片隊隊長潘健、班長張廣業、卜財武(3人均已被判刑)支付好處費人民幣9000元、8000元、1300元,鐘文廣得以長期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10名被告一審全獲刑
法院認為,被告人鐘文廣無視國家法律,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的偽劣食品,銷售金額達74萬余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鐘宏銓在加工豬肉過程中添加甲醛等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陳舉清等8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因此,法院判決鐘文廣有期徒刑10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被告人鐘宏銓等人則被判處4年6個月至1年10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鐘文廣等10名被告人均表示不服一審判決,將提出上訴。
供述
被告人鐘文廣2010年下半年開始私宰。私宰的有病豬、死豬、殘豬,收購一頭豬平均幾十元到一百元。有一個叫“亞欽”的人,專門在外面收病、殘、死豬,再轉賣給我。他每天少的收購三五頭豬,多時有十頭、八頭。若是肉色不好看,我就用亞硝酸鹽在豬肉表面抹一下,有時把殺好的豬肉在福爾馬林溶液里浸一下,這樣可保鮮殺菌,還可以使肉色變漂亮。今年4月上旬,執法隊到我屠宰場里查繳了12頭病、死豬。后來我讓執法隊的潘健把豬扔進魚塘,莫志營等人又從魚塘打撈出來拉回屠宰場處理再加工。
被告人鐘宏銓自2012年1月我到鐘文廣私宰點殺病、死豬;我沒有在豬肉上涂抹東西保鮮,都是鐘文廣自己弄的。
被告人陳瑞玉我自2012年春節后幫鐘文廣收場地費。鐘文廣殺的基本都是死豬,也有殘豬和活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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