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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藥品經營資格倒賣藥品可能觸犯刑法。日前,大亞灣區一名70歲的男子華,因銷售無精神藥品經營資格的鹽酸曲馬多,被大亞灣區人民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判處管制六個月。
據了解,自2012年9月起,被告人華先后以每板9元(10片,0.8g,下同)的價格,從大亞灣怡通藥房程某文(另案處理)處購買鹽酸曲馬多,未取得精神藥品經營資格。隨后,華在購買方未提供執業醫師開具處方的情況下,以每板13元的價格公開銷售鹽酸曲馬多。其中,華于2013年6月5日15: 00在大亞灣區新德堂民生藥房將2盤鹽酸曲馬多賣給吸毒人員胡某通,并獲得26元。隨后,民警趕到新德堂民生藥房將華抓獲,并查獲8片未在案發現場銷售的鹽酸曲馬多。
經司法鑒定,查獲并繩之以法的鹽酸曲馬多為第二類精神藥品。自2008年1月1日起,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明確規定,不具備經營資質的企業不得經營曲馬多。根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二類精神藥品零售企業憑執業醫師開具的處方,按規定劑量銷售,處方保存2年備查。禁止超劑量、無處方銷售第二類精神藥品。
大亞灣區法院認為,《公安部關于辦理非法販運曲馬多案件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鹽酸曲馬多為第二類精神藥品,應認定鹽酸曲馬多為藥品。被告人華銷售鹽酸曲馬多,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他販毒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成立。被告人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供述的,依法從輕處罰。鑒于被告人年近七旬,有悔罪表現,情節較輕,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判決被告人華犯販賣毒品罪,判處管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記者/林永好通訊員/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