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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臺《沈陽市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
辦法規定,理賠金額不超過1萬元在醫療機構結算,8種“醫鬧”將報警。
(數據圖)9月15日,記者從沈陽市衛生計生委獲悉,《沈陽市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辦法》出臺。該辦法規定,醫院在花錢投保醫療責任保險時不得提高費用,索賠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將在醫療機構結算。八種“醫鬧”將報警。
根據規定,醫療責任保險的參保單位為醫療機構,參保費用由醫療機構或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共同承擔。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保險而提高現行收費標準或變相增加患者負擔。
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招標或者其他方式確定保險經紀人和承保機構。發生醫療糾紛時,應當安排接待場所,配備專門人員接受患者咨詢和投訴,并將醫療糾紛的解決辦法和程序以及相關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公示在顯著位置。索賠金額不超過1萬元的,由醫療機構與患者及其家屬在醫療機構設置的專門接待場所協商解決。
根據規定,醫療機構發現患者在醫院的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勸導無效的,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1 .在醫療機構內實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威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
2.盜竊、搶奪、故意損毀或者隱匿醫療機構公私財物、病歷、檔案等重要信息的。
3.侵占或者沖擊醫療機構的辦公場所、診所,或者堵塞醫療機構的出入口,將老年人、殘疾人、不能自理者和其他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撫養人遺棄在醫療機構的。
4.在醫療機構焚燒紙錢、設立靈堂、擺放花圈、非法入殮房、拉橫幅、張貼標語或者海報、散發傳單、制造噪音、拋撒污物。
5.搶奪尸體或拒絕將尸體轉移到法定地點。
6.侮辱、威脅、恐嚇、虐待、毆打醫務人員或者非法限制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人身自由的。
7.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管制器械進入醫療機構的。
8.其他擾亂醫療機構正常秩序、威脅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
來源:沈陽晚報轉自: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