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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評論。
早報特約評論員李國偉。
近日,國務院印發《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社會意見。
《送審稿》脫胎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其最引人注目的變化是刪除了“醫療事故賠償”的相關規定,同時將“人民調解為主體,醫院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有機結合、相互銜接”的“三調一保”醫療糾紛預防處理機制升級為一部條例。
上述變化解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民事賠償標準不一致的問題,規范了醫療糾紛的民事處理方式,值得肯定。但《審查意見稿》也存在諸多不足,如未能對廣受詬病的鑒定二元化問題(醫療事故鑒定與司法鑒定并存)提出解決方案。此外,“送審稿”在以下幾個方面還有很大的努力空:
一是建立“患者章程”制度。一部定義明確、系統編制的《患者約章》,既能引導患者合理就醫,又能引導患者合理運用法律解決糾紛,同時還能間接規范醫務人員的行為。基于此,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以及我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醫院一般都會公布其患者章程,向患者說明其在使用醫院服務時的權利和義務。鑒于我國關于患者權利的規定散見于《侵權責任法》、《執業醫師法》等法律法規中,“送審稿”應借鑒國際經驗,建立“患者約章”制度,規定醫療機構制定和發布“患者約章”的義務。
二、開啟全病案查詢。《審查草案》延續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將病歷分為“主觀病歷”和“客觀病歷”(前者主要指病程記錄和會診記錄,后者指化驗、醫囑、化驗等。).只允許患者復印“客觀病歷”,不允許患者復印、查閱“主觀病歷”。原因是“主觀病歷”多為患者在診療過程中意見的討論記錄。不同的醫生,不同時期的病程可能會有不同的結果,甚至是相反的看法或意見,這些都不應該透露給患者,以免產生不必要的矛盾。
但醫生的治療容易導致患者懷疑醫生故意隱瞞病歷,導致患者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不信任。在不涉及重大治療原因和第三方重要權利的情況下,開放全病案的查閱和復制已成為大勢所趨。例如,根據新修訂的《德國民法典》,“根據請求,必須讓患者有機會毫不拖延地查閱完整和相關的病歷,除非他們的查閱嚴重妨礙治療或第三方的重要權利。必須說明拒絕進入的理由。”
開放整個病歷的查詢和復印,不僅可以幫助患者更方便地了解醫療服務的操作細節,促進醫療機構以公開透明的方式提高服務質量,還可以增進患者與醫護人員之間的溝通、交流和理解,有助于建立良性互動中相互信任的醫患關系。基于上述原因,建議“送審稿”賦予患者查閱、復制完整病歷的權利。同時,考慮到死亡病例和疑難病例的討論記錄反映了不同的學術觀點、醫學探索和經驗總結,建議借鑒國際慣例將其從病歷類別中撤出,可作為學術資料或醫療質量資料單獨保存。
第三,引入新的學科方法。對違反醫療合規性的醫務人員的懲戒方式大多局限于行政處罰或行政處罰。上述懲戒方式自然可以震懾行為人采取更為謹慎的行動,但無法直接指導醫務人員如何規范執業,尤其是在法律和倫理方面。
因此,我們可以借鑒臺灣省《醫師法》的規定,同時給予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并“責令接受額外的繼續教育或臨床繼續教育”。在著名的臺中市長胡志強泄露病歷案中,臺中市醫師懲戒委員會援引該規定,對相關醫師給予“警告并額外接受24小時繼續醫學倫理教育”的懲戒。這樣,醫護人員不僅知道出了什么問題,而且知道原因。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醫學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員)
(本文來源: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