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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堅決支持“把醫鬧關進監獄”。
□本報特約評論員顧德寧。
各方多年來呼吁“因醫療問題將人關進監獄”,終于從11月1日開始實施。經《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致使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作者堅決支持“將醫鬧入刑”。當前,在傷害醫務人員、嚴重干擾醫療秩序的惡性事件不斷發生的實際情況下,“將醫鬧收監”彰顯了我國依法打擊醫鬧、保護患者和醫務人員權益的堅定決心,具有懲戒和震懾醫鬧的功能。醫療不僅是拯救病人的高尚職業,也是充滿高風險的危險工作,這就決定了醫生行醫的環境必須是安全的,人身安全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這樣做的前提是正常的醫患關系和醫療秩序的存在,保障是什么?只有通過嚴格的法律。沒有法律的保護,即使是一代幸福的醫生或好醫生,即使是“醫療航母”,即使是成群的保安,也會在醫療麻煩的暴力和無賴下不堪一擊。任何干擾醫療秩序、危害醫務人員人身安全的行為,都逃不過法律的制裁和輿論以任何借口的譴責。對此,我們要有清醒的認識,堅決依法執行。
以前,我國有一些針對“醫療騷擾”的相關制度和通知,但法律不夠明確,條款不夠詳細。各地司法人員在處理時缺乏法律依據,難以判刑。這種“醫療糾紛”是一種重要的補救措施。修訂后的《刑法》明確了“醫鬧必罰”,這不僅是維護人民健康、維護正常醫療秩序、維護醫務人員安全的必要和及時,也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戰略規劃實施的具體體現和進展,突出運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解決矛盾。對于多年來難以徹底解決的醫療糾紛,只能用法律來規范、懲罰、消除。
當然,我們也要看到,單靠刑法懲治“醫鬧”,仍然無法營造正常的醫療秩序,更談不上一下子解決醫患矛盾的深層次問題。需要多方努力,如暢通醫患雙方申訴、識別、賠償、解決醫療糾紛的正常渠道;建立健全醫療責任保險制度。此外,這些也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即使確定“醫鬧入刑”,也需要出具相應的司法詳細解釋,讓司法機關打擊“醫鬧”更具可操作性和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