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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調解:為醫患糾紛提供新的出路發布于2014年12月4日10:07:25& # 160; | 來源:南方日報& # 160; | 編輯:徐情情深圳率先制定了中國的醫療法規。
中山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專家分析,醫療糾紛面臨法律“適用難”的問題,源于目前醫療侵權賠償的“雙軌制”——醫療事故侵權賠償糾紛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而一般醫療侵權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這兩個重要的司法依據在實踐中經常“打架”,醫患雙方在訴訟中往往選擇對自己有利的法律法規,各持己見。
為解決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零散、滯后、缺位等問題,深圳市人大常委會牽頭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征求意見稿)》,并于近日公開征求公眾意見。
協商草案規定了解決醫患糾紛的四種方式,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考慮到衛生行政部門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可執行性,雙方均可反悔,不利于保護雙方利益,協商稿取消了衛生行政部門的行政調解職能。為加快醫患糾紛解決,征求意見稿規定,只要患者選擇通過自行協商或人民調解解決糾紛,醫療機構就應當參與。醫患雙方協商解決后,應當到人民法院進行司法確認。此外,征求意見稿將醫療責任保險制度作為處理醫患糾紛社會管理體系中的重要環節,要求醫療機構為執業活動購買醫療責任保險,要求保險公司參與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和賠付,減少醫患對抗,從而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
專家建議,廣東可以對醫患糾紛進行立法,將《廣東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從“省政府令”升級為地方性法規。
給編輯的信
醫患糾紛應該
第三方獨立調查。
醫患糾紛可能是醫院的責任,可能是客觀疾病,也可能是雙方的責任。誠然,很多患者及其家屬缺乏基本的醫療衛生知識,只想快速見效,早點出院。他們對疾病的反復甚至加重沒有心理準備。他們有的一味批評醫院和醫生,去醫院鬧事,甚至自取“醫鬧”,使問題復雜化,加深了醫患之間的裂痕。面對問題,有些醫院不是主動面對澄清真相,而是想篡改病歷拖延矛盾,或者想賠錢,這往往比較被動。如果我們第一時間上報上級衛生部門,與患者家屬進行深入溝通,進行第三方獨立調查,用事實說話,醫院和醫生在這方面就沒有后顧之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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