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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草背景(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實施以來取得的主要成績。
首先,醫療糾紛預防體系已經建立。
再次,確定醫療事故賠償的原則和標準。
原《條例》及配套文件的頒布,規范了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各級醫療機構在醫療事故預防和處理中的職責,并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處罰,加強了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的監督管理。
一是原條例中的醫療事故賠償不再適用。
二是部分省份積極嘗試防范和處理醫療糾紛。
二、修訂原則是以人民調解為主體,院內調解、司法調解、醫療風險分擔機制有機結合,相互銜接的“三調一保”醫療糾紛防治體系上升為法律法規體系。
新《條例》繼續使用這一制度對其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及其分類作出專業判斷。
(三)維護正常醫療秩序,構建和諧醫患關系步入法制化軌道。
相關鏈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宣傳《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送審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