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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天津廣播網12月3日報道:近日,《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條例》通過全國人大立法,將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實施。來自今天市衛生計生委的記者從健康產業的角度解讀了條例的內容。
天津市有《醫療糾紛處理條例》40條。與之前2009年2月實施的《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置辦法》相比,除了從政府令升級為地方性法規外,內容規定更加嚴格,措施更加便捷,保障更加有力。市衛生計生委醫政管理處處長葛樂表示,《醫療糾紛處置條例》最大的亮點就是既關注了患室的利益,又保護了醫院和醫生的權益。這也將更好地激勵醫護人員開展醫療救援工作。
葛樂:“如果特別突出,原來的規定與維護醫療秩序、打擊涉醫違法犯罪活動無關。這是最高人民法院、衛生計生委、檢察院、衛生部、司法部的文件,列出了不允許的7種行為。比原公安局和衛生局聯合的‘和平醫院’五所不超過兩所。管制刀具、限制醫護人員自由、查封病房等。,也是實用的東西。”
條例中反映的另一個新內容是醫務人員的相關責任。葛樂說:“條例明確了一些醫務人員和醫療機構有幾種行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這方面也有不負責任、隱瞞、隱瞞案件、篡改案件等情況。”
目前本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均已投保醫療責任保險,但由于醫療責任保險不是強制保險,民營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可能無法投保。葛樂表示,如果在未參保的民營醫院和基層醫療機構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協商后可以到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但賠償金額仍需醫患雙方自行解決。
葛樂:“天津轄區內的一切醫療糾紛,無論是公立醫院、民營醫院、大醫院、基層醫療機構還是診所,都可以由人民調解。調解是可以的,但不允許私下解決一萬元以上的醫療糾紛,這種糾紛只發生在公立醫療機構。其實主要是在醫療責任保險方面,市衛生部門可以按規定組織二級以上公立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其他醫療機構可以自愿參加。因為醫療責任保險并不像交強險一樣,將其作為當前國家層面的強制性統一保險。”
2009年《天津市醫療糾紛處理辦法》實施后,為更好地從源頭預防,市衛生部門連續多年召開醫療糾紛案例分析會和“醫事專科”預警會60余次,提醒臨床醫生隨時規避醫療糾紛。現在,這個城市的醫療糾紛發生率在逐年下降。今后,這項工作還將繼續。
葛樂:“因為所有的病例都有記錄,我們每個季度都要做三到四次,平均一個月一次。所有付出3萬元以上的人,不管陪伴多少,都是死的,因為我們把他們定義為相對重大和復雜的。這種是表面上的。當事人是一定會來的,而且是絕對受過教育的。所有二級醫院的醫務科長都會來。如果賠償超過30萬元,主管副總裁必須參加會議。除了這種案例分析會,我們還定期針對醫療糾紛高發學科:骨科、普外科、婦產科、死亡率相對較高的學科,組織召開名為“醫學專業預警”的會議。請詢問本學科二級以上醫院的所有科室主任和學科骨干,他們針對的是本專業的人。”(濱海廣播記者張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