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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患者腹痛按雙眼殘疾處理。蘭州市第一醫院獲賠償3萬余元。
7月1日,蘭州中院公布一起醫療技術責任事故案,涉案醫院應對受害人后續治療產生的治療費和護理費作出賠償。1996年8月19日,李因腹痛在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以下簡稱蘭州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時,因在醫院就醫行為不當,左眼眼球摘除,右眼視野受損。經甘肅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為醫療技術責任事故。2002年4月18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判令市第一醫院賠償李各項損失29.9萬元。之后,因需要繼續治療,李某某多次向七里河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所產生的費用及后續治療費用。
現在李某某右眼視力惡化到只有0.02,幾乎不能自理。故李某某要求依法追究市第一醫院醫療損害民事責任,并責令賠償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的醫療費、交通費、殘疾人用具費等損失5832.38元;2012年12月23日至2013年12月23日期間殘疾護理補償金46218.06元;承擔今后必要的醫療費用(包括安裝義眼)及相關費用,提前墊付,并派人監督財務,使李盡快接受手術,控制病情迅速惡化。也可以接受法院調解,與市第一醫院協商給予一次性賠償。
七里河區法院認為,市級第一醫院應當對其在醫療活動中的錯誤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李左眼受傷后,經治療眼球摘除,視力持續惡化。對他的傷害必須進行后續的治療和護理,必然導致后續的治療和護理費用,應由市一醫院進行補償。李某某要求市第一醫院墊付今后必要的醫療費用(包括安裝人工眼)及相關費用。由于費用并未實際發生,金額無法確定,所以他可以在治療費用實際發生后主張另一項權利。七里河區法院一審判決:市第一醫院賠償李某某2012年11月至2014年7月醫療費、交通費共計30,636.38元。拒絕其他索賠。
宣判后,第一醫院拒絕受理上訴,蘭州中院最終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