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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北京11月2日電記者陳海波2日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獲悉,該委起草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送審稿)》開始公開征求意見。根據送審稿,發生重大醫療過失或者因醫療糾紛引發的涉醫刑事事件,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當地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指導醫患雙方通過人民調解等合法途徑解決糾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資料。在死亡的情況下,如果醫生和病人都不能確定死亡原因或不同意死亡原因,應在病人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
國家衛生計生委指出,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不再適用,醫療糾紛的非訴訟處理也不順暢,容易出現“大做文章、小做文章、不做文章、不賠償”等不良現象。審查草案規定了醫患協商、人民調解、司法訴訟三種醫療糾紛處理方式,解決了與《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民事賠償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提出了醫療損害鑒定的原則性方案。同時,借鑒國際上同行評議的通行做法,醫療事故被衛生行業認定為行政處理的重要依據。
據了解,2014年,全國共調解醫療糾紛6.6萬人,調解醫療糾紛成功率超過85%。2014年,人民法院新收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19944件,審結案件1834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