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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沖刺:共犯的分類。2014年,司法考試的審查正在緊張進行。法律教育網為考生整理了共犯分類講義,希望對考生復習有所幫助。
(一)根據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分為加害人、教唆人、幫助人和組織人。
在共同犯罪中,行為人不能同時是教唆犯或幫助犯,反之亦然。
(二)共同犯罪人根據其職能不同,可分為主犯、從犯和脅迫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能同時是共犯或被脅迫的共犯,反之亦然。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沒有從犯,但不可能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當然主犯可能不承擔刑事責任)。
注:兩種分類之間存在交叉關系。行為人根據其角色可以是主犯、從犯或脅迫從犯。根據作用,教唆犯可以是主犯,也可以是從犯(或特殊情況下的被脅迫從犯)。幫助者可以是共犯(包括被脅迫的共犯),但不能是主犯。
(3)行為人又稱主犯,包括直接主犯、間接主犯和共同主犯。間接正犯屬于近幾年司法考試可能命題的知識點,希望考生注意。
對犯罪實施過程具有決定性影響的關鍵人物或核心角色是主犯,主犯以犯罪事實為主導。如果行為人不需要出現在犯罪現場或者參與共同實施,而是通過脅迫或者欺騙手段控制直接實施人,從而控制構成要件,則為間接正犯。間接正犯主要表現在以下幾種情況:
首先,利用那些沒有能力承擔責任的人的身體活動。比如張三利用精神病人強奸婦女,張三是強奸的間接正犯。
第二,利用別人不是行為的身體活動。比如利用別人的條件反射動作;讓別人失去自由意志,然后利用自己的身體活動。
三是利用故意行為的欠缺(利用不知情人的間接正犯)。
(1)利用他人的無知。
比如醫生把毒針給了護士,讓他給病人注射,護士卻不知情的照做了。醫生是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護士沒有過錯則無罪。
再舉個例子,甲欺騙了乙家的小時工丙,聲稱自己是乙的秘書,讓丙把乙的公文包交給自己并帶給乙,丙相信是真的,把公文包交給了甲..由于丙無權處分財產,甲僅確立了盜竊的間接正犯。法律教育網絡
(2)利用他人的過失。
例如,醫生把毒針給了護士,并命令他給病人注射。護士本來應該按照規定檢查注射,但是因為太相信醫生的權威,沒有檢查和遵守。醫生是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護士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構成醫療事故罪)。
(3)意圖利用他人實施其他犯罪。
比如A不知道C坐在高檔梳妝鏡后面,B知道B為了殺C唆使A對著梳妝鏡開槍,梳妝鏡壞了,C也被開槍打死。a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假想競合,B確立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甲、乙雙方在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注:就真實身份犯罪而言,普通人故意利用身份不明的人,難以確立身份犯罪的間接正犯,其他犯罪可能成立。例如,甲冒充警察,聲稱有辦案需要,要求郵政工作人員大量開拆郵件,甲不成立私自開拆郵件罪(真實身份罪)的間接正犯,但可以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間接正犯和詐騙罪的假想競爭者。
四是使用故意工具(使用者雖有責任和故意,但在故意犯罪中缺乏目的或者在身份犯罪中不具有身份)。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者和被使用人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故意而無目的的行為。
如:甲方欲實施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向乙方隱瞞牟利目的,利用乙方傳播淫穢物品。因乙無營利目的,僅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而甲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的間接正犯,故二人在傳播淫穢物品罪范圍內成立共同犯罪。這里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人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
(2)利用他人故意但身份不明的行為。
比如A(警察)指示B(聯防隊員、非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構成刑訊逼供罪的間接正犯。B有刑訊逼供的意圖,但沒有司法工作人員身份,因此不能成為刑訊逼供罪的直接主犯,而只能是該罪的幫助人(如果B造成輕傷,將觸犯故意傷害罪)。甲乙雙方構成本罪的共同犯罪。這也是間接正犯與被利用人構成共同犯罪的體現。
第五,利用他人的法律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比如甲方強迫乙方殺死丙方,同時告知丙方乙方殺死丙方的實施情況,讓丙方可以正當防衛殺死丙方,然后丙方真的正當防衛殺死了乙方。a確立了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
比如甲誣告乙犯故意殺人罪,然后司法機關判處乙死刑立即執行,甲就成立了故意殺人罪的間接正犯和誣告陷害罪的假想共犯。
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為。當使用者使被害人喪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對結果缺乏認識或者在法益關系上犯有其他錯誤,導致被害人實施損害自己法益的行為時,使用者成立間接正犯。
比如丈夫A和妻子B吵架后離家出走,故意殺害B的鄰居C告訴B:& ldquo;如果你假裝上吊,我就叫A回來看看,嚇唬嚇唬他,讓他以后不敢和你吵架。& rdquo聽從C的建議,他把繩子放在脖子上的橫梁上,C離開了,而B很快上吊自殺了。確立故意殺人的間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