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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根據《汕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傅山〔2012〕43號)及相關規定,汕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可享受以下醫療保險待遇。
一、基本治療。
參保人員患病住院、門診死亡、門診特定疾病、設置家庭病床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用,居民享受的最高年度累計醫保待遇為:一級(30元/年)16萬元,二級(120元/年)18萬元;繳費不足一年的,按照繳費檔次和實際繳費月數計算年度最高繳費限額。
(1)住院治療。
參保人因疾病、意外、生育或終止妊娠按照計劃生育政策住院的基本醫療費用,可由醫?;鸷蛥⒈H税匆幎ü餐Ц?。
1.起付標準:200元、400元、1000元,定點一級醫療機構;1000元,本市非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以下由參保人員個人自負。
2.報銷比例: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一級(30元/年):一級定點醫療機構8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0%,非定點醫療機構40%;
二級(120元/年):一級定點醫療機構85%,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5%,三級定點醫療機構60%,非定點醫療機構50%。
(二)門(急診)死亡救治。
參保人在門(急)診和搶救無效死亡的基本醫療費用,不設起付標準,由醫?;鸢?0%的比例支付。
(三)特定疾病的門診治療。
經鑒定備案,參保人符合《汕頭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規定的22種疾病或治療項目,門診發生的醫療費用可作為門診特定疾病處理。
1.起付標準:1000元/年,低于起付標準的由被保險人承擔。
2.報銷比例:被保險人患有慢性腎功能衰竭透析治療、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肝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骨髓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四種疾病的,醫保基金按照支付標準:一級30%、二級50%確定一年內發生的基本門診醫療費用從起付標準至4.5萬元(含4.5萬元)的支付比例;參保人員患惡性腫瘤等18種疾病的,起付標準至6000元(含6000元)一年內發生的基本門診醫療費用比例由醫?;鸢粗Ц稑藴蚀_定:一級30%,二級50%。
參保人可享受門診特定病種待遇不滿一年的,按比例計算起付標準和門診特定病種基本醫療費用限額。參保人員同時患有兩種以上門診特定疾病的,門診特定疾病基本醫療費用限額按最高限額核定。
(4)家庭病床的處理。
參保人患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或骨折臥床治療、白內障門診手術治療必須設置家庭病床的,從申請備案次日起,按規定享受家庭病床待遇。
1.起付標準:400元,由被保險人承擔。
2.報銷比例:參保人員一年內由醫療保險(含補充保險)基金支付設立家庭病床的時間不超過60天。參保人員在設置家庭病床期間發生的起付標準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不論支付等級和設置家庭病床的醫院等級。
(五)普通門診治療。
按規定每年由參保人員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支付。
1.報銷比例:一般醫療費用70%,其他門診基本醫療費用50%。
2.報銷限額:一級每人每年20元,二級每人每年80元;付款限額在當年使用,不結轉。
二、二次補償(大病保險)待遇。
參保人在一個結算年度內發生的高額醫療費用(高額醫療費用是指在一個結算年度內需要由患者個人承擔的,高于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的住院醫療費用),由大病保險的保險人根據參保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檔次支付。
1.起付標準:一級15000元,二級10000元,由被保險人承擔。
2.補償比:一檔50%,二檔60%。
3.補償范圍:大病保險對象為繳納完整年度保險費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包括當年出生并隨母親享受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新生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