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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新。com】(實習記者楊三喜)近日,《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送審稿)》提請國務院審議,并公開征求意見。但有專家對其評價仍有保留,認為新版《條例》仍不能解決現實問題的核心癥結。
《中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13年。國家衛生計生委在《關于:根據起草說明,原《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在建立醫療糾紛預防制度、建立醫療事故專業技術鑒定制度、確定醫療事故賠償原則和標準、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依法執業意識等方面取得了成效。
但國家衛計委也承認,原條例中的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不再適用。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的公正性受到質疑;醫療糾紛非訴訟處理不暢;容易造成“大麻煩大損失,小麻煩小損失,不麻煩不損失”這樣的矛盾。因此,需要對原《條例》進行修改,以適應醫療環境的變化。
據了解,新《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送審稿)》新增了“醫療糾紛調解”一章,拓寬了醫療糾紛處理和人民調解的渠道。新版《條例》規定,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包括醫患協商、人民調解和司法訴訟等。
新版《條例》還刪除了“醫療事故賠償”一章,解決了原《條例》與《侵權責任法》在醫療損害民事賠償方面標準不一致的問題,提出了醫療損害認定的原則性方案。
此外,新版《條例》還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再直接辦理醫療糾紛民事賠償。同時補充說明,對于重大醫療糾紛,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提供現場指導和協調,指導醫療糾紛當事人依法解決糾紛。
但部分醫學專家對新版《條例》的評價仍有保留。
在清華大學附屬北京長庚醫院醫患辦公室工作的戎梵認為,與2002年版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相比,新條例取得了一些進展。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是2002年的東西,只處理醫療事故。新規提到了司法行政部門、公安機關、保監會、財政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雖然很難說能達到什么效果,但至少是談過的。"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中國政法大學學者認為,強化醫療機構的預防功能,強調醫療糾紛應由人民調解,與醫保責任捆綁,是新規的亮點。不過,對于這些措施能否真正解決現實中的醫療問題,他還是有所保留。這位學者認為,雖然新《條例》非常重視人民調解,“可向地方推薦的制度化模式并不明確,條例中對人民調解的規定很多。但是做什么,很多核心的東西都沒有涉及。”。
事故二元化問題仍未解決。
目前,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二元化是醫療糾紛頻發的主要原因。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雙軌制的存在,使得鑒定標準不一致、鑒定人不一致,進而往往導致鑒定意見不一致,容易引發糾紛。
戎梵認為,醫療事故鑒定是由醫學會做出的。醫學會的專家雖然在醫療方面很專業,但他們不知道法律。而且在同一個城市內部,專家之間相互熟悉,往往會出現“今天你判斷我有沒有問題,明天我判斷你有沒有問題”的情況,使得鑒定結果存疑。而且醫學會作出的鑒定不需要實名制登記,鑒定人也不需要出庭接受質詢,使得其公信力存在隱患。
然而,司法鑒定也存在許多問題。戎梵解釋說:“司法鑒定是法醫做的,但法醫不懂臨床。臨床是非由法醫鑒定,他的鑒定結果在醫學界不被認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以課代判”的局面,鑒定結果往往成為醫療糾紛訴訟成敗的關鍵。
戎梵建議將司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合二為一,“通過鑒定的統一來統一這個問題。”然而,新條例沒有采納戎梵和其他人的建議。戎梵說:“我們已經多次提出這些意見。”“我們不知道他們為什么沒有被收養。小問題不解決我們就忍,核心問題不解決我們就失望。”
前述中國政法大學的學者認為,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很難結合。他建議,在目前沒有立竿見影的統一的情況下,應該有幾個明確的規則:比如鑒定專家必須從專家庫中挑選;專家必須有相應的臨床經驗;無論是專家還是顧問,都應該采用實名制注冊。鑒定費要嚴格限制,不能以協議收費方式辦理。“這樣,以后不管誰來做,都要按規矩來,就不會亂了。”
戎梵認為,當許多核心問題沒有得到解決時,新的監管將適得其反。他很擔心,“因為你出來一個制度,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廢除它,但它必須長期存在。我們想通過一個系統解決一些問題。反而會讓這些問題存在的時間更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