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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首例醫生被指醫療事故”的消息一經媒體披露,立即引發醫生熱議。收集相關案件的審理結果,以饗網友。
案例簡介
2010年8月23日,患者丁XX,男,57歲,因“左腰腹持續性絞痛”在遼寧省北票市中心醫院確診為“左腎積液、左輸尿管結石”。孫敏醫生(具有合法醫療資質)說明了病情和治療措施,患者家屬同意進行體外沖擊波碎石。術后患者主訴疼痛緩解,無頭暈、心悸,走出門診回家。
2010年8月26日2時35分,患者突然出現腹痛,精神不佳,血壓100/60mmhg。診斷為左側腹膜后血腫、雙腎結石、左側腎積水和腹水。他被北票市第二人民醫院轉診到上級醫院。2010年8月29日,患者因治療搶救無效在朝陽中心醫院死亡。
2010年11月10日朝陽燕南法醫尸檢報告顯示,患者患有動脈粥樣硬化,左側髂總動脈夾層動脈瘤破裂,導致失血性休克,導致肺、心、腦、腎等多器官衰竭。2012年4月11日,沈陽醫學院法醫研究所司法鑒定意見:院內左三窄結石診斷依據不足。醫療行為與丁福海未按醫療常規做好體外沖擊波碎石準備的醫療過錯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
之后,一家人在醫院鬧了十多次,然后上訴到北票市法院,要求獲得24萬的經濟賠償。
2012年9月3日,患者家屬報案,對孫敏醫療事故進行調查。經北票市公安局于2013年3月25日調查,該案以“無犯罪事實”駁回起訴。后來由于家人吵鬧探視,再次被立案。2013年6月20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審,8月被檢察院取保候審,11月18日被提起公訴,2013年11月20日被法院取保候審。庭審于2014年4月16日進行,2014年7月12日宣判無罪。之后,北票市檢察院提出抗訴,朝陽中院于2014年11月26日二審開庭。
受孫敏委托,北京市迪達律師事務所指定律師王和平為孫敏的辯護人。以下是無罪辯護的意見。
首先,一審法院依法裁定孫敏無罪,這是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公正判決。
一審法院在一定的社會壓力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對孫敏不構成醫療事故、不構成嚴重不負責任的事實作出無罪判決,是習近平總書記依法治國、建設法治社會思想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的具體實踐。他體現了“決不有犯罪嫌疑”的司法公正原則,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對公民的保護,體現了醫療衛生技術人員即使死亡也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事實。
二、再次重申本案不是醫療事故,在孫敏沒有犯罪事實和證據。
1.根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截至目前,公訴人對我委托人的指控能夠證明犯罪的證據沒有八種。
2.本案發生后,醫生多次申請醫療事故鑒定,但患者始終不同意,失去了對此案作出定性鑒定的機會。
3.2013年3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龔蓓撤訴案”(2013年第5號)認定孫敏“無犯罪事實決定撤訴”。
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嚴重損害患者身體健康的,應當立案追訴。孫敏沒有符合上述條件的醫療行為。
三、公訴人引用的證據是存在嚴重瑕疵的鑒定意見,鑒定意見是基于缺乏重要的鑒定材料。
沈陽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鑒定人李欣欣無法證明鑒定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故沈陽醫學院法醫司法鑒定所對丁福海案的鑒定意見錯誤、不科學。朝陽燕南司法鑒定所的鑒定人更搞笑。丁福海死亡的醫院沒有病歷,病人也沒有病歷。我們如何確定死亡的情況和原因?
四、民事證據與刑事證據的性質不同,公訴人已經將民事案件的判決鑒定意見作為證據,這是牽強附會和不負責任的。
公訴人在北票市公安局作出沒有犯罪事實的決定后,沒有直接取得任何證據證明孫敏有犯罪事實,而是間接將北票市人民法院判決的民事案件中的鑒定意見作為證據,牽強附會,不負責任。
5.孫敏按照醫療標準進行診療,在術前、術中、術后都履行了自己的注意義務,不存在不負責任的事實。
從病歷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孫敏的手術是按照醫療標準進行的,相關的準備、檢查和治療都是按照碎石的要求進行的。事實證明,孫敏對治療病人負有責任,不僅要對自己的工作負責,還要履行自己的高度注意義務。
6.丁福海的死亡是由腹主動脈瘤破裂和嚴重肺部疾病直接導致的。
尸檢報告結果:患者的腹主動脈瘤是一個直徑1.9cm×1.0cm的裂隙,這么大的壓力下血液短時間就能噴出來,很快就會休克致死。但丁福海在碎石后50小時才出現癥狀,死亡時間為碎石后5天,這本身就排除了是碎石引起的。此外,丁福海雙胸腔均有暗紅色血性積液,左側700 ml,右側420 ml,各冠狀動脈腔狹窄小于50%。雙側肺水腫,這樣嚴重的心、肺、胸疾病,也會導致患者死亡,所以真正的死亡原因是自身疾病的原因。
七、孫敏公訴人沒有犯罪事實,起訴、抗訴不符合法律要求。
2013年3月25日,北票市公安局撤銷該案,稱“無犯罪事實,決定撤銷該案”。既然公安機關在沒有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作出撤銷案件的決定,是誰責令北票市公安局重新立案偵查的?我們在所有的檔案中都沒有看到上級司法機關對這個案件的強制文件,所以這個壓力來自司法系統之外。
綜上所述,孫敏是基層醫務人員,對丁福海的碎石治療是按照醫療標準進行的,不存在嚴重不負責任的犯罪事實,不構成醫療事故罪。
(原標題:孫敏“醫療事故罪一審判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