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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站消息(梁友文周明升)該男子因醫療事故與主治醫生發生爭執,導致其受傷。2015年7月13日,江西省南昌市東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該案,判處被告人徐康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在某醫院門診樓住院部一樓電梯處遇到與自己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的主治醫生王。被告人要求王陪其到院長辦公室解決醫療事故糾紛。被被害人王拒絕后,二人發生爭吵并被拖行,期間被告人打傷被害人王的左眼。經鑒定,被害人王左眼失明為四級,損傷程度構成二級重傷。
2014年9月9日10時,被告人徐康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案發后,被害人王某與被告人達成和解協議,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諒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康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告人徐康自首,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徐康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并實際履行,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依法從寬處罰。考慮到被告人徐康犯罪輕微,有悔罪表現,無再犯危險,并結合被告人徐康居住的社區矯正機構同意其矯正的意見,法院決定宣布對被告人徐康緩刑。因此,上述判決依法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