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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務院:2015年,各縣(市)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制度。
十、加強服務監管。
(30)強化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含中醫藥行政部門)的醫療服務監管職能。加強監管體系建設,提升醫療監管能力,完善機構、人員、技術、設備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加強縣級公立醫院醫療質量安全、成本控制和財務運行監管。
(31)加強對醫務人員執業行為的監督。落實抗菌藥物分級管理制度,宣傳抗菌藥物消費量最高的產品規格和處方醫生,利用陰性處方單和處方點評控制抗菌藥物不合理使用。嚴格控制高值醫用耗材不合理使用,加大追溯檢查力度,及時查處為追求經濟利益不合理使用藥品、材料和檢查的行為。
(32)嚴格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加強醫療費用監管,重點監測門診和住院平均費用、醫療總費用、收支結構、大型設備檢驗陽性率、檢驗、自費藥品和醫用耗材占醫療收入的比例。加強對醫療費用快速增長疾病的診療監管。到2016年,縣級公立醫院門診和住院人均費用和總收入將下降,醫療服務收入(不含藥品、耗材和大型設備檢驗收入)占業務收入的比重將上升,自付費用占醫療總費用的比重將下降。到2017年,縣級公立醫院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將得到有效遏制。
(XXXIII)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加強信息披露,建立定期公示制度,利用信息系統收集數據,重點披露財務狀況、績效考核、質量安全、價格、醫療費用等信息。縣級公立醫院相關信息每年向社會公布。強化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在行業自律、監管和職業道德建設中的作用,引導縣級公立醫院依法經營、嚴格自律。改革和完善醫療質量、技術、安全和服務評價認證體系。探索建立第三方評估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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