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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執業時應購買醫療責任保險;患者有權查閱、復制和復制病歷。昨天,我向市人大常委會提請審議《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其中對醫患關系的處理有很多規定,明確了醫患糾紛的四種處理方式,即自行協商、人民調解、仲裁和訴訟。(2月28日南方都市報)
近年來,相關部門不遺余力地改善醫患關系,或聘請警察打擊“醫鬧”;或者建議像火車站和機場一樣,將醫院納入公共安全管理...事實有目共睹。
《深圳經濟特區醫療條例(草案)》要求衛生行政部門退出行政調解職能,保險公司參與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和賠付過程。有了這樣的“隔離層”,保險公司的中立似乎解決了公正性問題,理論上也確實減少了醫患之間的正面沖突。那么,這是否改善了醫患關系呢?筆者的觀點是:不一定!
“鬧一鬧就好”,實踐證明。我們之所以要“鬧事”,是因為醫患關系的力量不對等,患者總是處于弱勢地位(除了一些不講道理的人);第二,醫療過程不透明,患者很難維權。
先不說醫療責任保險會不會把“責任保險”轉嫁給患者,會不會增加患者的負擔。行政部門退出行政調解職能時,保險公司參與醫患糾紛的調查、評估、協商和賠付。首先,其專業性受到質疑。其次,保險公司既是賠償方,也是調解方。有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的嫌疑,其公正性也會受到質疑。第三,沒有了“醫鬧”的擔憂,患者的權益保護是否會變成“馬拉松”,他是否會打贏官司而賠錢,也在考慮之中;第四,當病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滿足時,會不會再次求助醫院?這一切都很難掌握。
我認為改善醫患關系不應該對保險公司參與調解抱太大希望。維護良好的醫療環境,如果醫院不提高醫務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執業能力,加強與患者的情感溝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實行價格透明,根據病情開藥,減少不必要的診療程序,從而消除醫患之間的隔閡,期望保險公司參與調解,可能會給人一種不痛不癢的感覺。(長江網韓)
編輯:肖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