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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為鼓勵創新藥物的研發和使用,結合“后續免費藥物臨床研究”的特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通知稱,藥品生產企業銷售自產創新藥物為向購買者收取的總價款和額外費用,提供給患者后續免費使用的同類創新藥物不屬于視同銷售增值稅范圍。
通知所稱創新藥物,是指經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注冊,批準前未在境內外上市銷售,采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備的原料藥及其制劑。要求藥品生產企業免費提供創新藥,并應保留以下資料供稅務機關檢查: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藥品注冊批件,注明注冊分類為1.1類;免費提供創新藥物的后續實施過程;第三方(保存創新藥物的醫院、藥物配送單位等。)發放免費的用藥確認證明,以及患者向第三方注冊并接受創新藥物的記錄。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已經發生和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未經處理的,按本通知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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