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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涪陵區珍溪鎮三角村農民景懷福伙同彭水、涪陵、渝中等地5名無業農民以生產水泥磚和涂料為掩飾,利用丙酮等制毒原料和反應釜等制毒工具,通過縮合等化學方法加工制造毒品50余公斤。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被告人景懷福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對其限制減刑;被告人周青榮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段國良、景懷勝、侯洪武因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被告人鄭洪波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3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1月,被告人景懷福受吳滿江(在制毒過程中因苯乙腈中毒而死亡)指使,租賃位于重慶市涪陵區珍溪鎮三角村的三角丫榨菜廠,雇用他人在該廠房內新砌小屋一間,并將廠房墻上的梅花窗洞封堵,安排其兄景懷勝安裝電路設施。
2011年3月,段國良、周青榮先后來到三角丫榨菜廠,與景懷勝一同在吳滿江、景懷福的指揮下,安裝制造毒品的設備。景懷福接受吳滿江的安排,對參與制毒的人員進行安排、管理。
2011年4月至5月期間,吳滿江及景懷福、周青榮、段國良、景懷勝以生產水泥磚和涂料為掩飾,利用丙酮等制毒原料和反應釜等制毒工具,通過縮合等化學方法進行了兩次加工制造毒品,所制造的毒品(除現場查獲三口燒瓶裝的凈重4.66公斤毒品外)被吳滿江安排人拿走。
同年6月15日,侯洪武、鄭洪波與吳滿江來到涪陵區珍溪鎮三角丫榨菜廠,與周青榮、段國良、景懷勝一同在吳滿江、景懷福的安排下通過前述方法進行第三次制造毒品。其間,因停電不能繼續生產,故將所制造出的大部分毒品液體裝入塑料桶內封存,并置放于毒品制造間內。
同月24日上午,重慶市涪陵區工商局珍溪工商所工作人員對涪陵區珍溪鎮三角丫榨菜廠進行檢查時,發現情況可疑,遂向公安機關報警,并將景懷福控制,周青榮、侯洪武、鄭洪波、段國良隨即逃離現場。公安局民警到現場后,對制毒場所實施檢查,在毒品制造間內發現因苯乙腈中毒昏迷在地的吳滿江,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隨即,公安民警將景懷福控制,并在制毒廠房內查獲分別裝有凈重4.66千克和0.12千克毒品的20升三口燒瓶各1個;查獲分別裝有13200升液體和5467升液體的榨菜池各1個;查獲大量制毒原料和制毒工具。后經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兩個三口燒瓶和兩個榨菜池內的物品均含有甲基苯丙胺。其中,凈重4.66千克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為5.15%;凈重0.12千克毒品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為3.06%;南側榨菜池中13200升液體的比重為1.0072,甲基苯丙胺含量為0.24%;北側榨菜池中5467升液體的比重為1.0074,甲基苯丙胺含量為0.37%。經測算,榨菜池中甲基苯丙胺重量共計52.286公斤(按甲基苯丙胺100%的純度計算出的重量)。
同年6月24日、25日、8月11日,公安機關先后在涪陵區珍溪鎮三角村2組、彭水縣老車站附近、重慶市渝中區中山二路、酉陽至黔江高速路南出口處酉陽至黔江班車上,將被告人景懷勝、侯洪武、段國良、周青榮抓獲。同年8月21日,鄭洪波主動到彭水縣公安局保家派出所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景懷福、周青榮、侯洪武、鄭洪波、段國良、景懷勝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予以制造,其行為已構成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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