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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嚴重抑郁癥的王服用安眠藥自殺未遂,被家人送往安定醫院治療。幾天后,安定醫院通知家人,王還有其他疾病,需要家人帶他去其他醫院治療。王從醫院回來后跳樓身亡。昨日記者獲悉,法院認定安定醫院未告知家屬可以邀請其他醫院的醫生來院會診,被認定為醫療過錯,獲賠11萬余元。
王的家人稱,2011年11月18日,30多歲的王被救護車送往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定醫院治療住院。11月22日上午,醫生打電話給家人,告知王某尿酸中毒,讓他們帶王某去其他醫院治療。一開始醫生答應陪他,后來反悔了。他們急著要見王,就打車去了積水潭醫院。我們醫院的醫生告訴我們,尿酸沒有中毒,可以通過輸液治愈。下午5點,王某做完尿檢、血檢后于晚上6點回到家中,家人準備晚飯后送王某回安定醫院。晚上8點45分,由于擔心王某情緒不穩,家人無法照顧,家人撥打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求助,將王某送回安定醫院,此時王某跳樓身亡。
家屬認為,安定醫院作為專業醫療機構,應該能夠預見到精神病人出院時會處于極其危險的狀態。而安定醫院目前還在治療精神病,其他病情較輕的病例不需要轉院,所以把王推給家人轉院是相當錯誤的。他們起訴安定醫院,要求賠償27萬余元。
安定醫院不同意賠償,稱王有其他疾病的身體表現。當時有兩個選擇。一是安定醫院邀請專家會診;第二,家屬帶病人去其他醫院。之后家屬選擇去外院治療,并簽署知情同意書。然而,家人并沒有按照約定將王帶回安定醫院,而是將他帶回家。王在家中自殺,與安定醫院無關。
對此,王的家人并不認可安定醫院曾告訴他可以請其他醫院的醫生會診。
根據法醫鑒定意見,王患有雙相情感障礙,重度抑郁癥,有自殺傾向。雖然在目前的醫療發展水平下無法準確評估自殺的風險,但醫院應考慮相關風險,邀請其他醫院的專家來醫院會診,處理患者的身體疾病。醫院沒有采取上述措施,是醫療過程中的不足。這種醫學缺陷和病人的死亡之間有一點因果關系。
法院認為,安定醫院未提供患者家屬簽字的相關書面告知文件,證明告知患者家屬替代治療方案,如聘請其他醫院醫生會診等,應視為醫療過錯。然而,很難判斷患者的自殺是否是其精神疾病的必然結果。安定醫院履行告知義務的過錯不一定導致患者死亡。
根據專家意見,法院認定安定醫院的醫療過錯僅起到間接作用,對患者死亡應承擔輕微責任,侵權責任比例為10%。一審法院判決安定醫院賠償王某家屬醫療費共計11萬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