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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新聞網訊作為一名輔警,酒后駕駛警車不僅損害了交警隊伍的形象,還導致他丟了工作,面臨牢獄之災。日前,涇縣法院對該危險駕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峰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2013年6月10日,劉楓開車送警察& ldquo桑塔納& rdquo品牌小車,從涇縣涇川鎮嘉祥中路右轉,駛入木橋路至& ldquo綠色電動汽車經銷商& rdquo在門口,對面的行人賓洋被刮傷,導致賓洋受傷,車輛部分受損。事故發生后,涇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將劉峰帶到涇縣醫院抽血。2013年6月13日,經銅陵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測,劉峰血液酒精含量為212mg/100ml,為醉酒狀態。事發后,朱培峰撥打120搶救傷員,并留在現場等待警方調查處理。經調查,認定劉峰負全部責任,賓洋不負責任。2014年3月19日,經涇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處鑒定,劉峰受傷程度輕微。事發后,劉峰與賓洋達成和解協議,并根據協議賠償賓洋經濟損失4.1萬元,達成諒解。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峰違法并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作為輔警,劉峰醉酒駕駛警車,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輕傷,損害了交警隊伍的整體形象。情況嚴重,社會影響惡劣。鑒于被告人的自首、賠償損失及諒解,作出上述判決。(以上各方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