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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記者張立超。
目前,醫療糾紛案件呈現多發趨勢,越來越受到社會的關注。4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向社會通報法院近三年審理的醫療糾紛案件情況。2012年至2014年,該院分別處理醫療糾紛53起、52起、60起,均為民事二審案件,案件數量有所增加。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金山表示,醫療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醫療機構管理水平和醫療服務質量存在缺陷。部分患者對醫療行為的風險和局限性缺乏正確、客觀、全面的認識。醫患之間缺乏溝通。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部分醫療機構未嚴格按照《病歷書寫基本規范》書寫病歷,存在遺漏、補充、未按規定修改病歷、拒絕向患者提供病歷等問題。也有部分醫務人員未盡到告知義務,存在告知內容過于簡單和格式化的問題。
王金山還表示,部分患者對醫療行為的風險和局限性缺乏正確認識,導致醫患雙方對醫療手段及其后果的理解存在差異。部分患者及家屬法律意識淡薄,無法正確處理醫療糾紛,導致矛盾激化。
此外,還存在醫患溝通不充分的問題。由于醫療行為的專業性,患者對醫療機構的依從性較高,醫療技術信息的不對稱容易導致醫生的服務出現問題。另一方面,由于醫療資源分布不均,患者扎堆到排名前三的醫療機構就診,而這些醫療機構的患者數量巨大,客觀上難以保證與每一位患者進行充分有效的溝通。
王金山表示,在侵權醫療糾紛的審理中,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因果關系的判斷以及過錯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
目前,我國醫療糾紛案件的賠償比例是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參與程度確定的。受影響的一方應提供發生各種賠償費用的證據,如護理費和交通費的賬單。對于需要鑒定意見支持的補償項目,如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受影響方應主動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并指定計算系數。在訴訟前,受影響的當事人可以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估算賠償金額,避免支付過高的訴訟費用,節約訴訟成本。
(責任編輯:HN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