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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他在門口倒車。張沒有發現車后有一個5歲的男孩。他打傷孩子后,迅速開車帶著孩子和男孩的母親去了醫院。交警部門抽取血樣檢查后,確定張倒車至醫院時為酒駕。
去年10月27日,閻良的袁女士帶著5歲的兒子小浩(化名)去探親。當天下午6點,小豪正在門口一輛車后面玩,正好在司機盲區。這時,車主張上了車,發現車后沒有孩子。他倒車時撞傷了小豪,造成了交通事故。
事發后,張某與袁女士一起駕駛肇事車輛將小豪送往閻良區人民醫院救治。隨后,公安局閻良分局交警大隊民警抽取血液樣本進行檢驗,結果顯示血液酒精濃度達到187.15mg/100ml,是醉駕標準的兩倍多。交警部門認定張某對事故負全部責任,小豪的傷情被認定為輕傷。
之后,張將小浩送到市兒童醫院和市紅十字會醫院治療,并支付了全部醫療費用。經閻良區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一次性賠償被害人各項費用共計3萬元。被害人保留要求后續治療費的訴訟權利,并對被告人張表示理解。
法院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后,張立即將被害人送往醫院救治,并主動承擔了住院期間的全部醫療費用,積極賠償了其他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他在事發前沒有犯罪記錄,犯罪主觀惡性較小,可以真心悔過。9月17日,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個月,緩刑3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