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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相關考點,我們今天繼續研究。這門課主要是關于& ldquo醫療事故的處理。。
醫療機構在發生醫療事故或醫療事故糾紛時,必須采取相應措施,如:報告醫療過失、封存病歷和現場物品、尸檢等。
1.醫療過失報告。分為內部報告和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1)內部報告。向部門負責人報告;應報告的情況:①發生或發現醫療事故;②可能導致醫療事故的醫療過失;③發生醫療事故糾紛。科室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向本機構醫療服務質量部門報告。
(2)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事故發生后,醫療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這便于行政部門及時掌握轄區內醫療事故的發生情況,及時調查取證。確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及相應責任,及時處理醫療事故糾紛;也便于衛生行政部門發現問題,提出改進措施,可作為轄區內其他醫療機構的警示和參考。
有嚴重醫療過失的醫療機構應當在12小時內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以下情況:
(1)導致死亡或者可能發生兩次以上醫療事故的;
②3人以上人身傷害后果;
(三)衛生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2.封存病歷和現場物品。
在醫療事故糾紛中,病歷是判斷責任的重要依據之一。為了防止病歷被修改,保證原始數據的真實性和可信度,在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有必要對病歷進行封存。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封存的資料有:死亡病歷討論記錄、疑難病例討論記錄、上級醫師查房記錄、會診意見、病程記錄。
對疑似因輸液、輸血、注射、藥品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現場物品(如輸液器、注射器、殘液藥、血液、藥品、取藥用血管等)應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封存,同一批次的同類物品應同時封存。
密封的材料和物品由醫療機構保管。解封時,雙方當事人也必須在場(雙方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兩人以上)。
3.尸檢。
在死亡情況下,如果醫生和患者都不能確定死因或不同意死因,應在患者死亡后48小時內進行尸檢,尸體冷凍條件可延長至7天。尸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并簽字。醫患雙方應及時提出尸檢要求,死者尸體存放時間不得超過2周。否則,無論哪一方拒絕或拖延尸檢,都會影響對死因的正確判斷,責任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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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編輯:楊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