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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女士的丈夫和董女士的叔叔于今年2月20日在北京安貞醫院與亞盛醫療救護飛行公司簽訂包機合同,約定花費35萬元包機運送器官,雙方將支付部分包機費用。但由于器官捐獻者問題,褚女士的丈夫沒有使用包機,因此起訴董女士承擔所有包機費用。昨天,該案在海淀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褚女士訴稱,原被告和被告作為患者家屬,由北京市醫院賈醫生介紹,在北京市醫院心臟病專家賈醫生的主持下,于今年2月20日與亞盛醫療救護飛行公司簽訂了《急救包機運輸合同》。將移植器官從無錫運送到北京的包機費用為35萬元,雙方各承擔17.5萬元。
同時,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約定一方放棄移植器官的,可以使用移植器官的一方承擔全部費用35萬元。協議簽訂后,雙方向租船公司指定的賬戶支付人民幣17.5萬元。
但在2月21日的心臟移植手術中,由于供體質量問題,原告丈夫未接受原計劃的心臟移植手術,供體也未登上包機,因此未使用包機服務。同一天,被告的叔叔接受了包機運送的捐獻者,并使用了包機服務。根據補充協議,被告應承擔全部租船費用35萬元。
但由于被告董女士未及時履行補充協議,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按約定承擔原告包機費17.5萬元及延期利息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