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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近日,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市衛生計生委、市中醫藥管理局修訂了2010年發布的《北京市醫療機構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制定了《北京市醫療機構許可管理辦法》,對醫療機構審批權限進行了調整和下放,將醫療機構審批時限縮短至10個工作日以內。據了解,新措施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承擔醫療機構許可工作,負責辦理醫療機構設立、執業登記、變更、驗證、注銷等行政許可事項。本次制定的《辦法》對醫療機構審批材料報送的原則、程序和要求有詳細規定。
《辦法》進一步調整和下放了醫療機構的審批權限,將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設置床位不足100張的專科醫院的審批權限和醫療檢驗機構、中外合資、合作、港澳服務提供者設立的門診部、診所的登記權限下放給區縣衛生計生行政部門。
此外,《辦法》進一步縮短了醫療機構審批時限,規定在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許可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正式受理的申請材料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執業登記許可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許可決定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45日。
同時,《辦法》明確,北京市鼓勵社會資本興辦醫療機構,優先支持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設立。鼓勵社會資本組織中醫醫院、康復醫院、養老院和專科醫院,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依法設立個體診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設立審批、登記、變更、核驗、注銷登記手續的申報材料、程序和報送方式已整合統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