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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張靈(化名)在起訴書中稱,去年中旬,自己到被告某公司處做按摩保健時,被告工作人員極力推薦眉毛紋繡三維立體設計服務(簡稱該服務)。在推銷該服務過程中,被告工作人員陳述:1、該服務分為二次給原告做美容;2、為原告進行該服務的人員曾給各大明星作過美容的美容大師;3、該服務是本地區最好的。推銷過程中被告未告知該服務價格,當天被告為原告作了第一次美容后,被告要求支付該服務全部費用將近三萬元,原告無奈之下支付了該筆費用,但是第一次美容之后原告臉部出血、結痂,并感到臉部疼痛不適。
張靈稱,第一次美容后自己才得知,依據相關規定該服務應屬于醫療美容,同時被告夸大了該服務的效果,所謂美容大師不具備相關資質。張靈多次找到被告,同時到工商部門、衛生部門反映問題,但是被告始終置之不理。無奈之下,張靈只好到法院起訴,要求該公司返還美容費用三萬元,并同時賠償自己三萬元。
被告美容院辯稱,張靈所述不屬實,張靈來做美容是自愿的,不同意張靈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并經登記機構核準開展醫療美容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被告未取得相應資質即與原告達成該服務合同并實施了服務,因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對無效后果的產生,被告應負主要責任;原告張靈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與被告形成合同關系時,未盡到相應的審查、注意義務,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故原告要求返還服務費,本院根據被告美容院所承擔的責任予以返還。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因原告未提供所受損失的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美容院返還張靈服務費二萬三千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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